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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唐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乡**号**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5月18日被大祥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各10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4日被大祥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4月7日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3月29日、6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唐某甲及丈夫刘某甲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在邵阳市大祥区**街道办湖口井社区修建了一栋建筑面积444.56平方米的住房。2014年,邵阳市大祥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该社区征地拆迁,为保障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决定依相关政策对唐某甲夫妇前述住宅中的274.06平方米与其公公刘某乙的有证住宅一并征收补偿,给予唐某甲夫妇自拆补助、安置补偿30余万元。2014年1月至6月张榜公示房屋征收信息期间,唐某甲未提出异议。后户主刘某乙代表包括唐某甲在内的全户8人与区指挥部以及安置单位邵阳市桃花体育中心片区建设责任有限公司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2017年8月,唐某甲向城南街道办递交信访材料要求按合法房屋计算面积予以征收补偿,街道办于同年9月29日回复其要求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唐某甲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大祥区信访局申请复查复核,该信访事项已程序办结。唐某甲不满处理意见,于2017年至2019年间多次到湖南省和北京越级上访。

2018年1月26日,邵阳市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指挥部召集市城建投、市桃花体育中心片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市国土征拆事务处、区指挥部、城南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门会议,就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推进中,区指挥部征拆征地工作经费支出和矛盾调处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研究认可。经研究决定,因唐某甲多次越级上访,在其答应息访的前提下给其解决5万元矛盾调处费,唐某甲拒绝息访并领取该款。同年11月16日,唐某甲至社区要求领取该款并口头承诺息访,由刘某甲在领条上签字。同年12月4日,唐某甲进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同年12月28日,该5万元钱汇至刘爱祥账户,唐某甲将钱用于购买夫妻二人社保及生活开支。其后,唐某甲仍多次到北京越级上访,不服从劝访安排,向接访干部强索财物。2019年2月,唐某甲在北京向接访干部唐某乙索要2000元钱。同年4月,唐某甲在北京向接访干部覃某某索要600元钱,覃某某在返回邵阳的高铁上给其600元现金。同年8月至9月间,唐某甲在国家信访局就同一事项重复登记7次。同年9月20日,唐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房屋征收协议书、领据等;

2.证人孟某某、唐某乙、覃某甲、覃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越级信访及在信访过程中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

检察官助理:吴瑕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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