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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受贿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三合村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柳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融水苗族自治县监察委于2019年12月19日对唐某甲采取留置措施;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至2015年9月,唐某甲在担任融水镇三合村民委员会**期间,利用其协助融水镇人民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帮助群众获得危房改造指标为由,向融水镇三合村小源屯、黎邓屯、古营屯共37户群众索要好处费共计163500元,收钱后退给群众265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索取小源屯14户群众的好处费共计61500元

1.2012年3、4月的一天,唐某甲在三合村小源屯杜某某家里,以帮助杜某某家要危改指标为由,向杜某某索要3500元好处费。2012年8、9月的一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朱砂路原白水泥大院门口的街道,收受杜某某送给的现金3500元。

2.2012年9月的一天,唐某甲打电话给李某甲,以帮李某甲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李某甲索要4000元好处费。过了几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风云市场路口的农业银行门口,收受李某甲送给的现金4000元。

3.2012年12月的一天,唐某甲在三合村村委办公室里,以帮助某某丁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某某丁索要5000元好处费。之后,唐某甲与某某丁一起到融水苗族自治县风云桥头信用社取钱。某某丁取得钱之后,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风云桥头信用社门口的街道,收受某某丁送给的现金5000元。

4.2013年3月的一天,唐某甲打电话给唐某乙,以帮助唐某乙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唐某乙索要5000元好处费。过了两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老街口一家农药店门口的街边,收受唐某乙父亲唐某丙送给的现金5000元。2015年6月的一天,唐某甲退给唐某乙2000元。

5.2013年4、5月的一天,唐某甲在三合村村委办公室,以帮吴某某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吴某某索要5000元好处费,经过协商,唐某甲同意吴某某给其2500元好处费。过了几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老街口的街边,收受吴某某送给的现金2500元。

6.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唐某甲到三合村小源屯某某戊家,以帮助某某戊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某某戊老婆周某甲索要10000元好处费。大概过了两三个月,第一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到某某戊个人账户后,唐某甲在某某戊家收受周某甲送给的现金4000元。危改补助资金陆续到账之后,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风云桥头信用社门口,分三次分别收受周某甲送给的现金3000元、2000元、1000元。

7.2013年11、12月的一天,唐某甲打电话给唐某丁,以帮助唐某丁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问唐某丁索要5000元好处费。过了两三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大广场旁边的农业银行门口,收受唐某丁送给的现金5000元。

8.2013年年底的一天,唐某甲在三合村村委办公室里,以帮助周某乙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周某乙索要3000元好处费。过了几天,唐某甲在三合村村委办公室里,收受周某乙送给的现金3000元。过了两三个月,唐某甲打电话给周某乙,以帮周某乙马上落实危改补助资金为由,向周某乙索要6000元好处费。之后,唐某甲在三合村村委办公室里,收受周某乙送给的现金6000元。

9.2013年年底的一天,唐某甲在三合村小源屯唐某戊家,以帮唐某戊、唐某己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唐某戊、唐某己分别索要5000元好处费,经过协商,将索要的好处费金额降到每户2000元。2014年7、8月的一天,唐某甲在唐某己家收受唐某己送给的现金2000元。过了一两个月,唐某甲在唐某己家收受唐某己帮唐某戊送给的现金2000元。

10.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唐某甲在三合村小源屯蓝会新家门口,以帮助某某己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某某己索要4000元好处费。过了几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街道,收受某某己送给的现金1000元。大概过了一两个月,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街道,收受某某己送给的3000元。

11.2014年3月的一天,唐某甲在三合村小源屯罗某甲家新建的房屋,以帮罗某甲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罗某甲索要3000元好处费。过了几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枫厦家具厂门口其商店里,收受罗某甲送给的现金3000元。

12.2014年4、5月份的一天,唐某甲在三合村村委办公室里,以帮李某乙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李某乙索要3500元的好处费。过了两三天,唐某甲在三合村村委办公室里,收受李某乙送给的现金3500元。

13.2014年4、5月的一天,唐某甲在三合村小源屯某某庚家房屋,以帮助某某庚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某某庚索要3000元好处费。过了两三天,唐某甲在某某庚家老房子里,收受某某庚送给的现金3000元。

(二)索取黎邓屯15户群众的好处费共计69000元

1.2014年7月的一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枫厦家具厂门口其商店里,以帮助龚某甲、潘某甲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龚某甲、潘某甲各索要3000元好处费。过了两三天,唐某甲在其商店里分别收受龚某甲、潘某甲送给的现金各3000元。2015年4月,唐某甲将3000退给了龚某甲。

2.2014年7月的一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枫厦家具厂门口其商店里,以帮龚某A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某某和索要3000元好处费。龚某A答应后,唐某甲直接在其商店里收受龚云和送给的现金3000元。

3.2014年7、8月的一天,唐某甲到三合村黎邓屯龚某乙家里,以帮助龚某乙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龚某乙索要5000元好处费。过了两三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新华书店前面的街道,收受龚某乙送给的现金5000元。经龚某乙介绍,唐某甲在龚某丙打电话请求帮忙获得危改指标时,以帮助龚某丙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龚某丙索取5000元好处费。过了几天,唐某甲在龚某乙家里,收受龚某丙送给的现金5000元。2015年8月之后,唐某甲退了5000元给龚某乙,退了2500元给龚某丙。

4.2014年8月期间,唐某甲分别打电话给龚云清、龚某丁,以帮助两人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某某清、龚某丁各索要5000元好处费。过了两三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枫厦家具厂宿舍1栋5楼501室其家里,分别收受龚云清、龚某丁送给的现金各5000元。2015年5月的一天,唐某甲将上述收受的5000元好处费退给龚云清。

5.2014年9月的一天,唐某甲打电话给潘某乙,以帮助潘某乙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潘某乙索要5000元好处费,如果帮助获得危改补助资金后,再向潘某乙索要2000元好处费。同时,唐某甲让潘某乙帮忙找其他群众,以帮助其他群众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其他群众索要同样的好处费。之后,潘某乙介绍本屯的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给唐某甲,让唐某甲帮三人获得危改指标。过了几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里,收受潘某乙送给的现金5000元。当天下午,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枫厦商场门口的街边,收受潘某乙送给的现金10000元,该10000元为潘某乙帮潘某丁、潘某丙送的,潘某丁、潘某丙每人各5000元。再过了两三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门口的街边,收受潘某乙帮潘某戊送给的现金5000元。

6.2014年10月的一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老街红色村路口街边,以帮助龚某戊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龚某戊索要5000元好处费。同时,唐某甲让龚某戊帮忙找需要申报危改指标的人员。经过龚某戊介绍,龚某己打电话让唐某甲帮忙获得危改指标时,唐某甲以此为由,向龚某己索要5000元好处费。过了几天,唐某甲在龚某己家里,收受龚某戊、龚某己送给的现金10000元(两人各5000元)。2015年11月,唐某甲将上述所收取的好处费退了2000元给龚某己。

7.2014年9月的一天,唐某甲打电话给龚某庚,以帮助龚某庚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龚某庚索要5000元好处费,危改补助资金到账后,再向龚某庚索要2000元好处费。过了两三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老街红色路口的街边,收受龚某庚送给的现金5000元。

8.2015年7月的一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老街口路边以帮助潘某己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潘某己索要5000元好处费。过了几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枫厦停车场门口路边,收受潘某己送给的现金5000元。2015年年底的一天,唐某甲将上述收取的好处费退了5000元给潘某己。

(三)索取古营屯8户群众的好处费共计33000元

1.2012年4月的一天,唐某甲打电话给潘某庚,以帮潘某庚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潘某庚索要3000元好处费,经过协商,唐某甲同意将好处费的金额降到2000元。当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枫厦家具厂门口其商店里,收受潘某庚送给的现金2000元。

2.2014年2月的一天,唐某甲打电话给龙某甲,以帮助龙某甲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龙某甲索要2000元好处费。第二天上午,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良园宾馆后面的大炮食堂里,收受龙某甲送给的现金2000元。

3.2014年10月的一天上午,唐某甲打电话给龙某某,以帮助龙某某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龙某某索要5000元好处费。当天下午,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前门的亭子里,收受龙某某送给的现金5000元。

4.2014年12月的一天,唐某甲在三合村古营屯潘某辛家里,以帮助潘某辛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潘某辛索要5000元好处费。过了两三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风云桥头南溪巷路口,收受潘某辛送给的现金5000元。

5.2015年3月的一天,唐某甲打电话给杨某甲,以帮助杨某甲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杨某甲索要4000元好处费。过了两三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枫厦家具厂宿舍1栋5楼501室其家里,收受杨某甲送给的现金4000元。2015年11月的一天,唐某甲将上述收受的好处费退了2000元给杨某甲。

6.2015年3月的一天,唐某甲在融水镇人民政府门口,以帮助黄某甲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黄某甲索要5000元好处费。同时,唐某甲让黄某甲帮找其他需要申报危改指标的群众。通过黄某甲的介绍,唐某甲打电话给杨某乙,以帮助杨某乙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杨某乙索要5000元好处费。当天下午,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秀峰街老广播局门口的街道,分别收受黄某甲、杨某乙送给的现金各5000元。

7.2015年9、10月的一天上午,唐某甲在三合村村委办公室里,以帮助龙某乙家获得危改指标为由,向龙某乙索要5000元好处费。过了几天,唐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枫厦家具厂宿舍1栋5楼501室其家里,收受龙某乙送给的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留置相关材料;2、在逃人员登记表、移交监察机关办理在逃人员案件意见书;3、2018年撤销案件相关材料;3;4、户籍证明;5、三合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关于唐某甲任职融水镇三合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说明、融水镇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唐某甲辞去三合村村民委员会**职务的决定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证明;6、融水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文件材料;7、融水镇2012年-2015年三合村小源屯、黎邓屯、古营屯危房改造农户花名册、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档案材料、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专项资金农户签领表等危房改造项目材料;8、某某戊等3人记账凭证、危改补助资金发放材料;杜某某等5人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和交易明细;9、借条;10、欧某某、罗某乙等56位证人证言;11、犯罪嫌疑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12、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任**村委会**,协助政府实施危房改造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村民索贿,涉嫌受贿罪,数额较大,具有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敏娜

检察官助理黄媛

2020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融水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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