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三伟制衣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幢**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三伟制衣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注册成立佛山市禅城区三伟制衣厂,并雇佣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文庆路工农三工业区A座6楼之一加工、生产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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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服装,已查明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7460元。唐某某是三伟制衣厂注册经营者,负责制衣厂全面工作;李某甲负责制衣厂招工、消防、生产管理等工作。
2019年6月24日10时许,民警在上述制衣厂将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假冒
注册商标服装2380套;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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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服装535套、500件(单件);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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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服装1288套、800件(单件);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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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服装1120套;假冒
注册商标服装共计1000套;假冒
注册商标服装共计400套。经计算,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7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韦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74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9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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