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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职务侵占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原江苏**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巷**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在被害单位江苏**有限公司任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货款22万元(人民币以下同),致无力偿还。具体分述如下:

1.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7月22日,持公司开具的收据,至无锡**制造有限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5万元,后将该承兑汇票兑换现金435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9月5日,持盖有其伪造的江苏**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至无锡**制造有限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5万元,后将该承兑汇票兑换现金435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持盖有其伪造的江苏**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至江苏**制造有限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2万元,后将该承兑汇票兑换现金174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4.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7月2日,持盖有其伪造的江苏**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至江苏**制造有限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10万元,后将该承兑汇票兑换现金人民币87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臧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单位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彬

检察官助理:蒋秋湘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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