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93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四川省蓬溪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网吧上网,趁被害人肖某某在该网吧的凳子上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肖某某放在胸口处手中拿着的一部oppo牌A5手机(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956元)。2019年7月11日8时许,民警在本市龙华区**村**区**栋**房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缴获被告人唐某某盗窃时所使用的背包和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及辨认;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民警周某某、廖某某书写的《抓获经过》;4.物证:背包一个、鞋一双及其照片;5.书证:《视频研判》、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上网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被告人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照片、吸毒现场报告书、书所健康检查表;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8.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辉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扣押的背包一个、鞋一双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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