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开县,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华怡路38号路边,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彭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941元的神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机动车登记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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