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街**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遂宁市城区**街“***”快餐店内盗窃被害人谭某某OPPOA1手机一部。
2、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遂宁市***医院4楼内三科过道上+6床的病床上盗窃被害人杨某某OPPOR9s手机一部。
3、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遂宁市城区**西路遂宁市**医院外科大楼10楼巷道盗窃郑某某OPPOR9S手机一部。
4、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遂宁市城区**西路遂宁市**医院外科大楼4楼盗窃代某某OPPOA7X手机一部。
经鉴定,被盗的四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林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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