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住全州县**乡**村**号。2018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骑共享单车前往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中海元居小区路边,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陆某某停在该处的桂C****1白色汽车车窗撬坏,盗窃车内现金100余元。
2.2020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后将被害人于某某停在七星区东二环路黄莺岩村路边的桂C****8红色汽车车窗撬坏,盗走放置在车内的几十元现金;随后,唐某某使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附近的桂C****5白色汽车车窗撬坏,盗走放置在车内的十几二十元现金;之后,唐某某继续使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邹某某停在附近的桂C****5咖啡色汽车车窗撬坏,盗走放置在车内的几十元现金。
3.2020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后将被害人石某某停在七星区芳香东路竹桥村路边的桂C****2白色汽车车窗撬坏,盗走放置在车内的几十元现金;后唐某某使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秦某甲停在附近的桂C****3白色汽车车窗撬坏,盗走放置在车内的100元现金;随后,唐某某继续使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秦某某停在附近的桂C****7红色汽车车窗撬坏,此车未盗得财物;之后,唐某某仍使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停在附近的桂C****7白色汽车车窗撬坏,此车未盗得财物。
4.2020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七星区东二环路汇东家具城门口的桂CD09996白色电动汽车车窗撬坏,盗走放置在车内的几元现金。
上述唐某某盗窃车内现金合计人民币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人民币505元(暂扣于公安机关);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被害人陆某某、于某某、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指认赃款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盗窃地点笔录及照片、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维武
检察官助理:石钧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举证提纲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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