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使用开锁工具非法进入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佛山市三水区**村**巷**号房屋内,随后将房屋门反锁,并在屋内喝完被害人刘某某的两瓶开口笑白酒后倒地休息。当日18时许,公安人员及消防人员破门进入上述房屋抓获被告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丽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及证人名单;
3.移送腰包等物品,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云东海派出所,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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