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2007年4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12月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7年3月3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3月1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攸县**镇**村**组陈某某家,徒手推开陈某某家玻璃大门进入室内,在一楼卧室床头柜内盗窃了一条精品白沙烟、4包精品白沙烟、2包黄盒芙蓉王烟、8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2020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攸县**镇**村**组刘某乙家杂屋内,使用十字起、扳手将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型号HJ125T-10C,车架号LC6TCJ7G9J0062572,发动机号FA938180)龙头锁撬开,后通过搭线点火的方式发动摩托车,将该车开至*县**街道**居委会**路万新6号出租屋一楼厅屋内藏匿。
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720元,被盗的香烟共计190元。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盗窃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也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购买发票、现场指认照片、交通卡口视频截图、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文贵其
检察官助理:邱子烨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