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起,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岳阳楼区**角**酒店1703房容留黄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20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岳阳楼区**街**酒店605房间容留黄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20年06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岳阳楼区**酒店8210房间容留黄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2020年6月15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在办理其他案件时过程中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唐某某及黄某某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宾馆入住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滨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特殊病人治疗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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