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1时许,颜某某将自己的白色奥迪Q5停在唐某某开的***餐饮店后门的排烟管附近,唐某某认为地面的排烟管道被压,双方发生争执,双方先用拳头互殴,后唐某某在自己店内拿出菜刀追赶颜某某,在追赶过程中用菜刀将颜某某的白色奥迪Q5的前挡风玻璃砸烂,并捡起一个砖头扔出砸到颜某某的后脑勺。经鉴定,颜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被损车辆损失为60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金额60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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