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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卖淫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路**号,现住南安市**镇**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其位于南安市**镇**村**号的租房内,容留赵某某、沈某某、向某某、陶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计64次,每容留、介绍卖淫一次抽成人民币30元,共计非法获利2040元。

2020年1月1日15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号**巷子里,抓获被告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向某某、沈某某、陶某某、尤某甲、吴某某、尤某乙、徐某某、李某某9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森剑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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