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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路**街**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向某某后,邀向某某至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间被告人唐某某还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20时许、10月17日17时19时许和11月9日22时许,容留向某某在该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指认照片、居住证明、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唐某某有前科,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鹏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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