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4月29日决定,同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至3月24日间,3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位于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本人每次也参与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2日下午 ,被告人唐某某在家中客厅容留罗某某、夏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3月23日下午 ,被告人唐某某在家中客厅容留罗某某、夏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24日凌晨 ,被告人唐某某在家中客厅容留罗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位于忠县**街道**路**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唐某某、罗某某、夏某某辨认现场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多次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春燕
检察官助理 杨立平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处所:重庆市忠县**街道**路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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