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67********,壮族,初中文化,住平果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15省道由黎明方向往旧城方向行驶,行驶至215省道41公里600米(榜圩春德村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护栏杆后倒地翻车,造成被告人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62mg/100ml。经平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单方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4.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荣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769****;
2.全部案件材料、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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