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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9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赣F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官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厂宿舍**号,联系电话:1895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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