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以白山公(直交)诉字【2018】124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19时左右与亲属丛某某在浑江区残联对面铁链子烧烤吃饭时饮酒,2018年12月07日19时52分,唐某某驾驶吉F****2号小型轿车在红旗街金面郎熏酱酒馆前由东向西起步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吉A****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白山市公安局民警将唐某某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至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2018年12月13日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事故发生当日在白山市中心医院抽取的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0.43mg/100ml,唐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14日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唐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对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唐某某系有证驾驶,准驾车型A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归案情况、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唐某某血样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
2.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3.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证人丛某某证言;
5.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6.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今月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