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现住辰溪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湘******二轮摩托车途经辰溪县**路**小区**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8.2mg/100ml。
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建军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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