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住深圳市龙华区**公寓**。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12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注册了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公司,并在福田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铁路支行等银行开立了对公账户,而后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870元。经查,被告人唐某某所售出的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有关联到诈骗犯罪事实。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公寓**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清单、营业执照照片截图、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静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