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唐朝华,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号,住址:同上。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9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朝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2时许, 被告人唐朝华在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16号银海中心商场一楼“嗨咈童趣馆”处,趁被害人鄢某某(女,43岁)不备之机,用右手将被害人放于婴儿推车背后口袋内的一部珠光贝母色8G+128G的华为牌P30型手机盗走,并销赃耗用。被盗华为P30手机经成都市金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659元。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唐朝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朝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朝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朝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检察官助理:黎 海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朝华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光碟贰盘;
3.被盗物品未追回;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