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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朝华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唐朝华,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号,住址:同上。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9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朝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2时许, 被告人唐朝华在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16号银海中心商场一楼“嗨咈童趣馆”处,趁被害人鄢某某(女,43岁)不备之机,用右手将被害人放于婴儿推车背后口袋内的一部珠光贝母色8G+128G的华为牌P30型手机盗走,并销赃耗用。被盗华为P30手机经成都市金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659元。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唐朝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朝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朝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朝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检察官助理:黎  海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朝华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光碟贰盘

3.被盗物品未追回;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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