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载阜宁县人民医院北院区住院部电梯口,窃得潘某某商议口袋内现金人民币52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人口户籍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作案地点辨认笔录;
5.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权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