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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甲赌博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和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4********,纳西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家住**乡**村**组**号,现住维西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赌博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05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现已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和某甲、赵某某、和某乙、李某甲、杨某某(后四人另案处理)在维西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李某甲家、**小区**幢**单元**室张某某家(房子当时由和某乙代管)、**小区**栋**单元**室和某甲家以扑克牌“哈鸡”的方式组织赌博20天左右,每天参赌人数5人以上,总参赌人数100人次以上。和某甲、赵某某、和某乙、李某甲、杨某某参与赌博、发牌、管生活,抽水五人平分,每人违法所得1.5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和某乙、李某甲、杨某某、刘某某、丰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并组织赌博,从中获取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映泽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和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640****。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第一册10页,第二册55页,第三册181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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