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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和某甲,曾用名和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9********,傈僳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家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现住兰坪县城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晚,被告人和某甲酒后驾驶云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兰坪县城区福祥小区龙兴宾馆驶往北区永安社区。23时50分许,当车行至沧江路与沘江路交叉口200米处时,被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和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兰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和某甲的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甲拘役二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喆

书记员:李剑莉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和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坪县城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20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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