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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和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0********,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户籍所在地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兰坪县廉租房**单元**室。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9时许,被告人和某某在其租住的兰坪县**镇**社区**小区**号住房附近的垃圾池内用一把打火机焚烧垃圾,待垃圾焚烧完后和某某离开现场。当日13时许,垃圾池内的垃圾堆复燃并引发山火。和某某发现后报警并积极参与灭火。火灾于当日下午4时许被扑灭。经云南怒江绿峰林区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0502公顷,林地权属为集体,地类为纯林,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归案经过;2.证人胡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云南怒江绿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0502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润平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31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零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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