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7〕72号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志鹏,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2********,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5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并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9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周某到被害人丁某某(女,殁年52岁)位于**镇**乡**路**号的出租屋中进行嫖宿,在嫖宿过程中与被害人丁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周某便持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小刀(经认定为管制刀具),朝被害人丁某某颈部捅刺一刀,丁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周某随即将作案工具、随身衣物、身份证、手机等物品遗留在现场后逃离。周围群众闻声赶到现场并立即报警。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证实被害人丁某某已经身亡。公安机关经初查,锁定被告人周某有作案嫌疑,并将其上网追逃。2017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等职业学校附近因行迹可疑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检验,被害人丁某某的死因符合左颈部锐器伤致右肺破裂、右侧大量血气胸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带血的不锈钢小刀1把、米黄色外套1件、牛仔裤1条等物品;
2.书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信息材料及管制刀具认定书等;
3.证人蔡某甲、何某某、蔡某乙、钟某某、邓某某、谢某某、邓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和蔡某丙等人证言;
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指纹显现检验报告,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
6.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澈
代理检察员:彭友诚
2017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随案物品详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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