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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30号

被告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镇**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 同年6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陈某某 (已判决)刑满释放后即找到被告人周某,周某告知陈某某去盗窃,盗来的赃物交由其负责销赃后二人进行分赃。 2020年3月2日10时许,陈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路**号 **楼,进入2**房被害人吴某某的住处,盗走吴某某放在化妆包内的一个黄金手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698元),陈某某盗窃得逞后即来到松岗街道找到周某,后周某将该手镯拿到宝安区松岗街道湖滨北路50号张某某处进行销赃,获得赃款12850元,随后二人进行分赃。被害人报警后,民警经侦查,于2020年5月18日在宝安区抓获被告人周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微信收款记录截图,赃物金手镯的图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值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志军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讯问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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