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86********,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南京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主管,住南京市鼓楼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村**号)。被告人周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4月至6月10日,在其保管南京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该公司采购手机、电脑等物品的事实,采取冒用该公司名义签订购销合同并私自加盖公章,以及口头约定的方式,骗取江苏**通信、南京**商贸等公司、个人信任,骗得苹果11pro MAX手机、微软Surface pro7平板电脑等物品。被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27820.9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4月19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南京**商贸有限公司5部苹果11 64G手机、5部苹果11PRO 64G手机、5部苹果11PRO MAX 64G手机,被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00100元;
2.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4月24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南京**设备有限公司10部苹果11PRO MAX 256G手机,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91990元;
3.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4月28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南京**设备有限公司5部苹果11PRO MAX 256G手机,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45995元;
4.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5月12、13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江苏**通信有限公司10部苹果11pro MAX 256G手机,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85932.99元;
5.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5月20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江苏**通信有限公司3部苹果11pro MAX 256G手机,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25802.99元;
6.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5月22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南京**商贸有限公司3部苹果11PRO MAX 256G手机,被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5650元;
7.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5月26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谭某某5台微软Surface pro7,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35000元;
8.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5月29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台微软Surface pro7平板电脑,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34250元;
9.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6月2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台联想thinkpadX1笔记本电脑,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23100元;
10.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6月7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方某某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二、诈骗
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6月8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回收苹果手机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周某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6月10日,主动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卸甲甸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洪男
检察官助理:肖潇雨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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