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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眉山市人,住四川省眉山市********组。1991年因盗窃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6年3月14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10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5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与辜某某(已判决)、伍某某(已判决)相互纠结,多次去至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柏梓镇、田家镇等地,采用盗割的方式盗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所有的通信用铜芯电缆线,销赃获款予以耗费,周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9次,涉案共计139910.73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 年11月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柏梓镇梅家村,盗窃HYA200*2*0.5型铜芯电缆线150米、 HYA100*2*0.5型铜芯电缆线350米,价值11283.3元;

2、2016 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太安镇铜鼓村,盗窃HYA100*2*0.5型铜芯电缆线270米、价值3977.1元;

3、2016 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崇龛镇两河村,盗窃HYA200*2*0.5型铜芯电缆线170米、 HYA100*2*0.5型铜芯电缆线180米,价值7612元;

    4、2016 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崇龛镇两河村,盗窃HYA100*2*0.5型铜芯电缆线700米,价值10311元;

    5、2016 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崇龛镇桥沟村、长寿村,盗窃HYA100*2*0.5型铜芯电缆线400米,价值5892元;

    6. 2016 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崇龛镇长寿村,盗窃HYA200*2*0.5型铜芯电缆线80米、 HYA100*2*0.5型铜芯电缆线420米,价值8521元;

    7. 2016 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龙形镇鹅形村,盗窃HYA200*2*0.5型铜芯电缆线330米、 HYA100*2*0.5型铜芯电缆线180米,价值12280.8元;

    8、2016 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柏梓镇遂安庙,盗窃HYA200*2*0.5型铜芯电缆线850米、价值24803元;

9、2016 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田家镇老庙村,盗窃HYA200*2*0.5型铜芯电缆线250米,价值7295元;

10、2016 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别口镇金仙村3组,盗窃HYA200*2*0.5型铜芯电缆线150米,价值4377元;

11. 2016 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别口镇金仙村5组,盗窃HYA100*2*0.5型铜芯电缆线120米,价值2370元;

12. 2016 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田家镇老庙村,盗窃HYA100*2*0.5型铜芯电缆线260米、 HYA500*2*0.5型铜芯电缆线80米,价值3136.2元;

13. 2016 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田家镇小桥村,实施盗窃电缆线被发现未能得逞;

14、2016 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上和镇东冲村,盗窃HYA200*2*0.5型铜芯电缆线480米,价值14006.4元;

15、2016 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李台村村委会,盗窃HYA200*2*0.5型铜芯电缆线80米,因被人发现未能得逞,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2334.4元;

16、2016 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别口镇飞凤4组村,盗窃HYA200*2*0.5型铜芯电缆线200米,价值5836元;

17. 2016 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田家镇老庙村,盗窃HYA100*2*0.5型铜芯电缆线560米,价值8248.8元;

18、2016 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田家镇小石村,盗窃HYA200*2*0.5型铜芯电缆线170米、 HYA100*2*0.5型铜芯电缆线181米,价值7626.73元;

19、2016 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辜某某、伍某某去至潼南区田家镇小桥村,实施盗窃电缆线被发现,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辜某某、伍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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