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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等人赌博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01**1***,汉族,初中肄业,原河南**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合同制职工,住永城市**乡**村**西组0**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15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2月6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乳名陶某),女,198*年8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08**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永城市东城区**路**散居片(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07**1***,汉族,初中毕业,司机,住永城市**区东方大道***局***附近散居片。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15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2月6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年3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8*03**1***,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永城市**乡**村**2**号。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月4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投案,2015年1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15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2月6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灵灵(乳名**),女,198*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8*01**1**,汉族,高中毕业,永城市**镇聘村用县(市)管****村管理员,住永城市东城区**路**散居片。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乳名艳某),男,198*年1*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8**00*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永城市东城区**路**附近。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陶某、黄某某、余某某、蒋**、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陶某在本市**镇**村开设赌场,组织人员“推牌九”参赌,参赌资金约50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蒋**、周某某在其赌场内多次参与赌博。其中,黄某某参赌资金240000余元,余某某参赌资金80000余元,蒋**参赌资金75000元,周某某参赌资金6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陶某、黄某某、余某某、蒋**、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杨某某、孔某某、黄某等人证言;

3、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书证;

4、勘验检查笔录;

5、物证某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陶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蒋**、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与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能够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

                                        张   帆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余某某现押永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陶某、蒋**、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1公安侦查卷宗三册共计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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