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2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趁无人之机,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乙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镇**街**号的家中,盗走被害人OPPO手机一部,长裤一条,皮带一根及钥匙一串。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沙坪坝区回龙坝镇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租房协议等;
1. 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1. 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1. 勘验、检查笔录;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 王 俊
2020年9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甲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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