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8********,汉族,湖南道县人,大专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与住所地均在道县柑子园镇**村**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到道县和一酒店5楼上厕所,乘人不备将唐某甲放在道县和一大酒店5楼瀚和厅里的3条蓝壳芙蓉王香烟、3条红双喜世纪经典香烟、9条加5包黄壳芙蓉王香烟、12条一代白色香烟盗走,之后将被盗香烟以1800元卖给一陌生路人,被盗香烟损失总价值4897.5元;10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又窜至道县和一大酒店3楼餐厅,乘人不备将盘某甲存入在大厅摆酒席的1条蓝芙蓉香烟,1条黄芙蓉王和6包蓝芙蓉王盗走,之后周某甲将被盗香烟又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路人,此次被盗香烟损失总价值88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家属积极赔偿唐某甲、盘某甲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10月4日在道县和一大酒店5楼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销货清单,领条、视频截图;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唐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甲、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6.电子证据:和一大酒店的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又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叙华
检察官助理:罗丽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310417536)
2、案卷材料1册、光碟4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