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013,汉族,高中文化,**企业公司**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晚1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乘坐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通化市二道江区**栋路口下车时,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出租车后座的一件黑色貂皮大衣盗走。经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783.1元。现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郭某某、侯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颖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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