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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3********,土家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在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小地名叫“**”、“ **”、“ **”等的山上,偷剥他人桂皮,并计划将桂皮晒干后出售牟利。2019年7月22日,慈利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从周某甲手中扣押被盗干桂皮共计137.6千克。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37.6千克食用干桂皮市场零售价格为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黎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周某丁、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娇娇

检察官助理:朱晓晴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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