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宁乡市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6日、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1日的晚上,在广州市**区**镇**村**路**巷**号**室,被告人周某甲趁被害人周某乙的手机未放在身边的时候,利用自己偷偷掌握的密码分七次将周某乙手机支付宝绑定的邮政储蓄卡中的资金38500元转到周某甲的支付宝上,上述资金后用于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手机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 被告人周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被告人周某甲系被害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棣标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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