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涟水县黄营镇往唐集镇,沿汤码路行驶至唐集镇汤码村八组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巡逻民警抓获。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倩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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