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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周某甲,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泥瓦工,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为解决家庭纠纷,醉酒后驾驶苏H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机场路、淮高路到涟水县公安局成集派出所,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倩

检察官助理   王   凯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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