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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区**村**庄**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邳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邳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从周某甲处转租邳州市中国福利彩票**站点,经营期间雇佣被告人周某甲打号、收取赌客赌资,后周某甲将收到的赌资发送给赌博微信群“东方明珠”;二被告人在经营期间共接受娄某某、李某某、庞某某、周某乙等人赌资20多万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案发现场被传唤到案;同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到电话后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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