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001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县*巷**号。2019年11月3日因吸毒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行政处罚200元;2020年4月14日周某因吸食毒品被凤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社区戒毒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7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周某在其位于凤某某城关镇县*巷*号家中二楼卧室内与吸毒人员高某、陈某、贾某共同吸食由自己和贾某各出资600元钱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
2、2020年4月2日晚,被告人周某在其位于凤某某城关镇县*巷*号家中二楼卧室内与吸毒人员高某、陈某、贾某共同吸食由周某出资1200元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
3、2020年4月3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其位于凤某某城关镇县*巷*号家中二楼房间内与吸毒人员高某、陈某共同吸食由高某出资1200元钱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陈某、贾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吸毒人员相互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振国
检察官助理:张彩梅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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