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7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在牟定县购买了一支改装的射钉枪用于打貂鼠。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将所持有的疑似枪支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到案经过;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4.物证照片;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家裕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姚某某**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28783****。
(本页无正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