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63********,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捕前住东某某**镇**村,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东某某**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其在明知东某某**供销合作社及**综合服务中心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利用**综合服务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共造成50户损失104389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拖拉机、三轮车等物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叶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沧州天鸿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7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东某某**供销合作社及下设**综合服务中心未经金融等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2019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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