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至八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制造枪支必备的零配件后,在其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的居所内改造为枪支,后因担心被警方查处而将一支枪拆解后藏匿于其居所附近的菜地等处。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周某某主动配合警方起获其藏匿的枪支。经鉴定,涉案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等物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枪支弹药鉴定书;4.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查获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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