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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捕前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小区**号楼**单元**室,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9年11月5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周某某因犯罪被刑满释放后,2020年1月28日与李某某同居,因李某某家人反对1月29日周某某离开, 2月 2日下午周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称李某某欺骗他,李某某将其电话拉黑,周某某想当面说与李某某清楚两个人之间的事情,2月2日23时左右,周某某打车从赤峰来到乌丹,为了能见到李某某,2月3日3时左右,周某某让司机给李某某打电话,谎称是家里跑水需要往外搬运家具,李某某的车碍事,让李某某下楼给挪车,被李某某识破。2月3日7时左右,周某某找开锁师傅将李某某邻居家屋门打开,周某某从李某某邻居家阳台进入李某某家,在和李某某撕扯过程中致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衣服一件;2.书证一组;3.证人范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翁牛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物证黑色衣服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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