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4〕1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砀山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5月1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砀山县**镇**村用吊车帮被害人翟某甲卸运楼板时,违规在高压线下作业致使吊车大臂将高压线刮破漏电,造成翟某甲死亡的事故。
2014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关帝庙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翟某甲家人达成了民事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翟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规在高压线下作业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卫珍
检察员:张守海
2014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
2.侦查卷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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