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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8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系浙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姚某某的女儿宋某甲于2019年4月离婚,双方在女儿抚养、财产分配等方面存在纠纷。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为将女儿周某乙带回衢州市**县的家中抚养,驾驶车牌为浙H*****奥迪轿车赶至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被害人姚某某的家中,并将车辆头朝里尾朝院门停放在院内。因姚某某不愿周某乙被带走,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甲将周某乙抱上轿车发动车辆欲强行离开,被害人姚某某为阻止被告人周某甲带走周某乙去车后关闭院门。被告人周某甲在未确认姚某某是否在车辆后方的情况下,猛踩油门加速倒车将姚某某撞倒后撞破铁门,车辆底盘将姚某某挤压拖带至院门外,致使姚某某当场死亡。经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符合重度钝性外力作用致高度颅脑及胸腹腔内脏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拨打120及110报警。

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

     2、书证:户籍证明、酒精含量检测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档联、随案移送清单、杭州市急救中心临安分中心知情告知书、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甘某甲、甘某乙、钱某某、王某某、宋某乙、宋某丙、骆某某、张某某、宋某丁、宋某甲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等;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院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及刻录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琼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家候审;

2.光盘3张,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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