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13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89********,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自治县农民,住该县**镇**村**社**号。2014年3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25日因病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6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新广通大厦前,欲向赵某某出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8.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收据、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刑律,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4年8月26日
附:
1、案卷四册,起诉书八份;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周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