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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街**号。2019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以号码为1364********的手机为贩毒联络工具,在中山市东升镇**村村口对开路段,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罗某明、高某杰贩卖毒品氯胺酮1包,净重0.365克。

2019年12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横栏镇**工业区**号**有限公司楼下抓获被告人周某某,缴获其贩毒用VIVO牌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蕾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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