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6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月亮湾路口,以500元的价格将2小袋共计净重0.1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谢某某,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周某某将毒品贩卖给谢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2.现场提取及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指认照片,证实涉案毒品、毒资、贩毒联系用手机已被依法提取、封存、扣押,公安机关将涉案毒品依法称重、送检。
3.毒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贩卖给谢某某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4.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意见书,证实周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友
检察官助理:冯文达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街道**村**组**号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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