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溆浦县大江口镇农贸市场内,贩卖2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吸毒人员肖某某、张某某,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文彬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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