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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常市**小区**-**-**,于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五常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日经五常市公安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并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曾于2016年1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至5月2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向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75次,共计27.6克,获取毒资人民币452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明细、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扣押的14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周某某手机中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7.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宏志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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