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街组**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于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7日至27日期间在长沙市**公司工作。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假冒长沙市**公司职员的身份,介绍被害人麦某某租用长沙市雨花区**园108号、1015号别墅,被害人麦某某与两栋别墅的房主伍某某、梅某某分别签订了租赁合同。2020年3月,周某某谎称受房主伍某某、梅某某的委托,向被害人麦某某收取房屋租金,共计骗得被害人麦某某人民币350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家属向被害人麦某某给予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梅某某、刑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帮教条件建议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965****。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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